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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bet36官方 www.www.huaweikl.com 2017-10-13 14:06:11 来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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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宜水罚字[2017]第001号

被处罚人:张益健   现年33岁、汉族、初中文化,

    址:宜章县莽山瑶族乡刘家村委会第3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431022198401044019

    联系电话:13975714399

经我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及技术人员调查核实,现查明:张益健等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宜章县莽山瑶族乡刘家村委会第4村民小组南华溪(乐水河)河道范围内,擅自非法挖砂、洗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及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分别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下达了《宜章县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湘宜水责停字[2017]第001号)和2017年9月28日《宜章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宜水罚告字[2017]001号)。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张益健身份证复印件

22017926日对张益健非法采砂场的现场勘测图,

32017926日对张益健非法采砂场所拍摄的照片,     

    42017926日对当事人张益健的调查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之规定,

    依据《宜章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1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第13项:“未经批准和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或者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

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张益健等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违法当事人张益健等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二、2017年9月30日自行拆除所有生产设备、用电设施。逾期不自行拆除所有生产设备、用电设施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宜章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宜章支行,账号:591157363189)逾期不缴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或郴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章县水利局

                               2017年10月10日

 

 作者:水政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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